《广安市助企惠企政策汇编》——要素保障篇
发布时间: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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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本网
一、降低用电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评估价差比为1.6:1:0.4。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高比例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分时段价格,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交易电价、上网线损、输配电价)按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节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政策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186号)
适用范围: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
政策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2343446
(二)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提供支持。各供电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对建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供电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商业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30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川办发〔2024〕30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政策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2343446
(三)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转供主体(其他经营者、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以任何涉电名义加收其他费用。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用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工商业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工商业用户,按转供电主体向电网缴纳电费的度均价格、加上最高不超过6%线损率确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居民、农业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用户电压等级对应居民合表目录销售电价、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购电成本及相关分摊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电网企业要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小区、具备条件的工商业用户“一户一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问题。
政策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
适用范围:工商业用户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2343446
(四)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电价政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供电区域范围内相应农业用电价格。
政策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367号)
适用范围:农村保鲜仓储设施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2343446
(五)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
政策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污水处理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519号)
适用范围:污水处理厂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免申即享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2343446
二、企业用工保障
(一)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创业补贴。
政策标准: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由各地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政策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适用范围: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期限:至2028年5月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联系电话:2337553
(二)职业技能培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统称六类人员);企业新录用六类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政策标准:360-6000元/人
政策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六类人员
政策期限:至2028年5月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联系电话:2337553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政策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2号)
适用范围: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8年4月30日
申请方式:即申即享
联系单位: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联系电话:2332234
(四)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2号)
适用范围: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8年4月30日
申请方式:即申即享
联系单位: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联系电话:2332234
(五)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其他条件,对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下浮至基准费率的80%;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用人单位,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浮动,执行基准费率;其他未明事项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23〕10号)规定为准。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23〕10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且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
政策期限:至2028年9月30日
申请方式:快申快享
联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331640
三、强化人才支撑
(一)企业引才补助。鼓励广安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都、重庆、深圳等地设立“研发飞地”,对“研发飞地”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层次优秀人才,按每人2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支持市内企业参加“小平故里高校行”活动,按西南地区1000元/次、其他地区2000元/次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广委人才领〔2025〕6号)
适用范围:符合文件相关要求的企业
政策期限:至2030年11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委人才办
联系电话:0826-2331719
(二)企业科研奖励。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家和境外授权的企业给予按规定缴纳费用50%的资助;对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广委人才领〔2025〕6号)
适用范围:符合文件相关要求的企业
政策期限:至2030年11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委人才办
联系电话:0826-2331719
(三)企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对离校2年内的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市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3年。
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广委人才领〔2025〕6号)
适用范围:符合文件相关要求的引进人才
政策期限:至2030年11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委人才办
联系电话:0826-2331719
(四)技能人才购房补助。支持企业集聚技能人才,对我市企业引进培育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才10万元、5万元、2.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
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广委人才领〔2025〕6号)
适用范围:符合文件相关要求的技能人才
政策期限:至2030年11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委人才办
联系电话:0826-2331719
四、融资服务支持
支持企业创新融资。建立工业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白名单”,支持市属融资担保企业对“白名单”企业开展订单融资担保、存货抵押担保、应收账款担保、专利质押融资等融资担保服务,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担保业务给予分类差异化担保费补贴。
政策来源:《广安市培育“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重庆都市圈北部制造业副中心支持政策》(广市产业〔2024〕1号)
适用范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7年11月18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2665516
五、金融改革创新
(一)低利率产品
1.“E抵贷”。借款人为个人客户,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合法有效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以川渝两地的住宅、商铺为抵押,线上评估,线上用款。资金用途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最长10年,利率低至2.8%。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中行广安分行
联系电话:2366966
2.天府随心贷。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从事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推出的一款个人生产经营类贷款产品。资金用途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授信期限最长可达10年,贷款额度及贷款定价为1000万以内,利率低至2.8%。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成都农商银行广安分行
联系电话:2729115
3.蜀担快贷。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农场、专业合作社推出的一款经营类贷款产品,该产品支持信用、抵押、按揭方式申请,额度最高500万元,利率最低3.45%,贷款期限1年。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工行广安分行
联系电话:2353152
4.商户云贷。“商户云贷”是建行以商户在建行、银联及拉卡拉平台商户收单信息等多维度数据为依据,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的全流程线上信用贷款业务。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单户贷款额度可达300万元,贷款期限1—3年(年化利率:3.0%起)。
适用范围:通过建行、银联或拉卡拉平台办理收单业务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成立且实际经营1年(含)以上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建行广安分行
联系电话:2130612
5.经营快贷。经营快贷是指工行运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基于交易、资产、信用等多维度数据构建客户筛选、额度测算及风险监测模型,为小微客户提供的在线融资服务。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1年,可申请续贷2次(即最长3年)。利率执行普惠贷款优惠利率,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工行广安分行
联系电话:2353152
6.中银企E贷·银税贷。借助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以小微企业纳税信息为基础,整合行内外数据信息资源,向小微企业提供的线上化服务的信用贷款。贷款期限:1年,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最低可至3.0%。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中行广安分行
联系电话:2366966
7.中银企E贷·抵押贷。主要针对持有厂房、住房、一楼底商的小微企业客户,向小微企业提供的线上化服务的信用贷款。贷款利率:最低可至2.2%。贷款期限:1年或3年,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中行广安分行
联系电话:2366966
8.科技客群专项贷款。针对科技客群专项贷款,纳税情况正常的国标小微企业皆能申请。其中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信用额度可达1000万元、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额度可达8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额度可达500万元。利率低至2.2%。贷款期限最长3年。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中行广安分行
联系电话:2366966
9.流水贷。借款人为个人客户,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合法有效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等。以个人经营流水、经营公司流水核定额度。资金用途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贷款期限最长5年,利率低至2.8%。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中行广安分行
联系电话:2366966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延伸服务窗口。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伸服务窗口落户工行、广安农商银行(岳池支行、邻水支行),可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收件业务,缩短贷款办理流程,提高办贷质押效率。此外,广安农商银行还可直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注销业务。
适用范围:抵押类贷款业务
政策期限:长期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工行广安分行、广安农商银行
联系电话:2346699
(三)“政采贷”信用融资。“政采贷”即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各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发放“政采贷”产品的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
政策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
适用范围: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参与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即享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2867789
(四)四川省融资信用基础服务平台。(川易贷)。企业通过网址https://chuanyidai.cn/#/homepage注册“川易贷”账号,了解金融产品,发布融资需求,快速获得信贷融资。
六、担保贷款支持
创业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额度600万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贴息。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运行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3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2337553
七、安全生产服务
对行政审批事项报送资料采取“容缺”“容错”机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指导,帮助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实施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驻点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随时接受咨询和提供帮助。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应急局
联系电话:2399556
八、环评容缺受理
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主要材料齐全,但次要材料缺少或材料内容有欠缺,不影响审查结论作出的项目环评文件,可予“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可容缺的材料和补正时间。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2352066
九、环评承诺制审批
对《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正面清单》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承诺制审批,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及相关资料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在公示期满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适用范围: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广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正面清单》中的建设项目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2352066
十、中试项目环评管理
(一)豁免环评办理。在已履行生态环境相关手续的合规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试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及中试人才激励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的意见》(川科法〔2025〕10号)
适用范围:生物药品制造研发中试建设项目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2352066
(二)环评“打捆”审批。位于同一产业园区或中试基地内集中布局的中试项目,产业园区、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单位可共同编制一份环评文件,在明确相应建设单位责任基础上实施“打捆”审批。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中试项目可编制一份环评文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审批。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试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及中试人才激励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的意见》(川科法〔2025〕10号)
适用范围:中试建设项目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2352066
十一、污染物总量指标
(一)指标统筹。全市统筹调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需要。
适用范围:省、市重大产业项目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2329028
(二)指标免除。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适用范围: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2329028
十二、节能审查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专章,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0吨标准煤以下需要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符合产业规划且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能耗替代比例,落实能耗替代指标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
适用范围:市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政策期限:未经废止长期有效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2341576
十三、储能项目建设
(一)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奖补。2025年7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用户侧储能项目,实际年放电小时数超过600小时的,按装机规模给予最高1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用户侧储能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以储能项目容量5000千瓦为标准,1000千瓦≤容量≤5000千瓦的项目,按容量比例调减补贴)。2026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的用户侧储能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以储能项目容量5000千瓦为标准,1000千瓦≤容量≤5000千瓦的项目,按容量比例调减补贴)。
政策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广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的通知》(广安发改〔2025〕169号)
适用范围: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运营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6年6月30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电力企业
联系电话:2344532、国网95598,爱众96503,华蓥四方电力4442014,华蓥地方电力836820
(二)电网侧储能项目建设奖补。2025年7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电网侧储能项目,按装机规模给予最高1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电网侧储能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60万元(以储能项目容量10000千瓦为标准,5000千瓦≤容量≤10000千瓦的项目,按容量比例调减补贴)。2026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的电网侧储能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40万元(以储能项目容量10000千瓦为标准,5000千瓦≤容量≤10000千瓦的项目,按容量比例调减补贴)。
政策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新型储能积极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4〕665号)《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安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的通知》(广安发改〔2025〕169号)
适用范围: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运营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6年6月30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2344532
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