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广安市助企惠企政策汇编》——税费减免篇

发布时间:2026-03-25

浏览量:0

信息来源: 本网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依法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全市企业、个体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政策期限:长期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2663806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三、“六税两费”减免。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四、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适用范围: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

政策期限:2008年11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六、增值税留抵退税。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政策期限:2025年9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七、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政策期限:2022年5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八、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适用范围:所有企业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九、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适用范围: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来源:《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十一、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减半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适用范围: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十二、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适用范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外的企业。

政策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申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十三、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政策来源:《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适用范围:所有个人

政策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

申请方式:自行填报

联系单位: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12366、2612366

信息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